根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39号)的规定,第一类医疗器械产品备案,由备案人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提交备案资料进行备案。
境外备案人向我国境内出口第一类医疗器械的,由其指定的我国境内企业法人向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交备案资料和备案人所在国(地区)主管部门准许该医疗器械上市销售的证明文件。未在境外上市的创新医疗器械,可以不提交备案人所在国(地区)主管部门准许该医疗器械上市销售的证明文件。
受理条件:
1.有与生产的医疗器械相适应的生产场地、环境条件、生产设备以及专业技术人员;
2.有对生产的医疗器械进行质量检验的机构或者专职检验人员以及检验设备;
3.有保证医疗器械质量的管理制度;
4.有与生产的医疗器械相适应的售后服务能力;
5.产品研制、生产工艺文件规定的要求。
办理流程:
1.准备资料&提交申请
2.相关部门受理审查(材料补齐补正)
3.审批决定
4.办结制证
无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39号)
《医疗器械注册与备案管理办法》(局令第4号)
《关于第一类医疗器械备案有关事项的公告》(第26号)
《关于发布第一类医疗器械产品目录的通告》(第08号)
《关于实施第一类医疗器械备案有关事项的通知》(食药监办械管[2014] 174号)
一个月
NMPA II、III类医疗器械注册咨询;
NMPA 体外诊断试剂注册咨询;
NMPA 进口I、II、III类医疗器械注册咨询;
NMPA I类医疗器械备案办理咨询;
医疗器械优先审批办理咨询
创新医疗器械审批申请服务
体系建立\内审\运行\考核服务;
医疗器械临床试验服务;
注册、体系、临床培训服务;